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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與技術服務的區別
在高企申報實務中,我們通常會遇到企業難以判斷一筆與研發相關的技術合同是屬于委托開發還是屬于技術服務,而二者在高企口徑的研發費用歸集問題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委托開發按實際發生額的80%認列,而技術服務則按100%認列。下面我們就兩者的區別進行闡釋。
(一)委托開發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所以委托開發本質上屬于技術開發合同。而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包含以下三點: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委托開發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歸屬,具體示例如下表:
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 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
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
2.技術改造項目; | |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 |
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 |
5.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 |
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 |
7.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 |
8.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
(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具體示例如下表:
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 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
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 1.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曬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3.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4.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
2.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 |
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 |
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 |
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 |
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 |
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 |
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 |
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 |
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 |
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
以上就是委托開發與技術服務的區別,我們需要有效識別,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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