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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失敗以及虧損企業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一)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項目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發項目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不是在項目執行完成并取得最終結果以后才申請加計扣除,在享受加計扣除時實際無法預知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極大的增加企業享受優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二)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虧損年度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加大企業虧損額,以后年度取得的盈利可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因當年度虧損而放棄享受加計扣除政策是不明智的,而且近些年高企申報過程中,企業實際產生研發費用而未享受加計扣除會引起審核專家的注意。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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