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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市科技局貫徹落實〈關于支持產業創新集群建設的若干政策(試行)〉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科技園區、企事業單位:
經研究,現將《市科技局貫徹落實〈關于支持產業創新集群建設的若干政策(試行)〉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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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財政局
??????????????????????????????????????????????????????????????????????????????????????????????????????????????????2022年10月8日
市科技局貫徹落實《關于支持產業創新集群建設的若干政策(試行)》工作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推動產業創新集群建設,根據《關于支持產業創新集群建設的若干政策(試行)》(昆辦發〔2022〕103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我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第一條?重大科研平臺
(一)支持范圍
1.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新建或參與重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科研平臺建設。支持我市科研平臺參與建設姑蘇實驗室。
2.平臺應經國家、省、蘇州市科技部門認定或授牌。
(二)支持方式
1.全過程支持新建或參與重組全國重點實驗室,分階段給予最高2億元支持。對在昆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基地,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新建的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聯合實驗室,給予聯動支持最高2000萬元。
2.對新建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聯動支持最高5000萬元、1000萬元。
3.對納入姑蘇實驗室的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平臺,承擔其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對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平臺的部分科研設施投入和部分運行經費給予聯動支持。
4.對獲得認定的蘇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50萬元獎勵;建設期滿后,根據運行績效評價情況,給予聯動支持最高100萬元。
5.謀劃建設高水平的大科學裝置、高級別的重大科技創新載體等,并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二條?新型研發機構、國際研發機構
(一)支持范圍
1.支持知名高校院所以及行業龍頭企業等戰略科技力量與昆山共建,以知名專家及其團隊為核心,研發方向符合國家、省、市發展需求,研發特色鮮明、產業支撐能力顯著的新型研發機構。
2.集聚全球創新資源,提升研發國際化水平,積極導入海內外創新資源開展研發活動,重點支持昆山企業在境外建設一批開放程度高、整合資源多、研發能力強的國際研發機構。
3.新型研發機構、國際研發機構應通過蘇州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二)支持方式
對新建的蘇州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國際研發機構,給予聯動支持最高1000萬元。
第三條?企業研發機構
(一)支持范圍
支持我市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重點支持科技企業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企業研發機構。
(二)支持方式
1.對獲得認定的江蘇省院士工作站、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蘇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獲得蘇州市級績效評估獎勵的研發機構,按蘇州認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聯動支持。
第四條?創新型企業培育
(一)支持范圍
1.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蘇州市獨角獸培育企業和瞪羚企業;
2.在稅務部門辦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
1.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1)對納入昆山市高企培育庫的企業在三年培育期內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25萬元獎勵。對再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2)從昆山市以外地區整體遷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15萬元獎勵。
2.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
(1)對納入蘇州市獨角獸培育庫的企業給予研發后補助。自入庫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經稅務部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聯動支持。
(2)對認定蘇州瞪羚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
3.企業研發投入
(1)對連續兩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且企業研發費用年度增長2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研發費用增長額6%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4.其他
高企認定獎勵、獨角獸培育后補助以及研發獎勵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實行總額限制。
第五條?重點研發計劃(產業前瞻與關鍵核心技術)
(一)支持范圍
1.培育重點產業創新集群。圍繞“2+6+X”重點發展產業領域,加快產業創新集群建設,推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實施產業化。
2.突出重大產業技術創新。加快數字經濟領域核心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及交叉學科的集成創新,圍繞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節能減排等領域,支持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開展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點推動以第三代半導體、新型顯示、移動互聯網、5G、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虛擬現實等為主的關鍵核心技術突破。
(二)支持方式
1.重點項目
(1)每個項目可設置3-4個課題,項目承擔單位應為主要課題的承擔單位,其主管部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
(2)每個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經費支持。
2.面上項目
每個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
3.其他事項
(1)項目按照競爭擇優方式組織,在重點項目組織中探索“揭榜掛帥”等新型模式。
(2)經費額度根據其總投入、研發產出、技術創新水平等綜合決定。
(3)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2年,重點項目可延長至3年。
(4)支持經費按照前資助項目管理,重點項目采取分期撥款的形式。
第六條?國境外科技合作
(一)支持范圍
1.重點國別科技合作。支持我市企業面向全球創新型國家、“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地區,開展跨國聯合研發或技術轉移,優先支持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項目。
2.對臺科技合作。支持我市內資企業聯合臺灣島內高校、企業或科研機構,我市臺資企業聯合大陸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共同開展前沿先導技術和產業化應用關鍵技術研發。
(二)支持方式
1.分別設立重點國別和對臺科技合作兩類項目,每個項目給予30萬元經費支持。
2.支持經費按照前資助項目管理,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七條?國家級項目后補助、省級以上科技獎勵
(一)支持范圍
我市企事業單位承擔或參與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以及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和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
(二)支持方式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通過驗收后,對牽頭承擔單位按照其實際獲得國撥經費1:0.5的比例給予后補助,對參與單位按照其實際獲得國撥經費1:0.1的比例給予后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2.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完成單位,按其獲得國家獎勵資金1: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獲得江蘇省科學技術獎的完成單位,按其獲得省獎勵資金1:1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3.后補助和獎勵的總額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實行總額限制。
第八條?創新聯合體
(一)支持范圍
支持我市龍頭企業牽頭,聯合行業企業、知名大學、科研機構、海外離岸創新中心、科技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等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組建創新聯合體,組織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技服務、產學研合作、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融合,提升全產業鏈專業化協作水平和產業創新集群發展水平。
(二)支持方式
對經蘇州認定立項的創新聯合體,根據其建設運營情況給予最高200萬元聯動支持。
第九條?大院大所協同創新平臺基地
(一)支持范圍
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設各類協同創新平臺、產學研協同創新基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等,加速其科研成果在我市轉移轉化。
(二)支持方式
1.對大院大所建設的科技創新載體獲批國家協同創新中心、江蘇省產學研協同創新基地的,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100萬元聯動支持。
2.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給予聯動支持最高200萬元。
第十條?祖沖之攻關計劃
(一)支持范圍
1.支持我市具有行業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的企業,根據自身技術需求,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技術服務的方式,聯合高校院所開展自主可控項目研發;支持我市企業與大院大所合作共建技術創新平臺、聯合實驗室等,開展產學研聯合攻關平臺長效合作。
2.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小核酸及生物醫藥等創新集群,通過企業發布重大技術難題,向全球范圍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征集研發團隊及解決方案,共同開展技術攻關。
(二)支持方式
1.產學研合作項目(平臺)
我市企業與境內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簽訂項目研發協議或平臺共建協議,按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20%,給予最高100萬元后補助。
2.優秀攻關項目
每年遴選一批具有突破性、原創性、引領性的攻關成果,對于立項的優秀攻關項目給予5萬元獎勵;優秀攻關項目中評選出金π、銀π、銅π、鼓勵獎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海外離岸創新中心
(一)支持范圍
1.支持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基礎和經驗的我市企業,在海外投資設立或合作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并對中心擁有實際控制權。
2.支持我市企業及其海外創新孵化中心與海外科技管理機構、大學、科研機構、創新企業和行業組織等建立緊密合作關系。
(二)支持方式
對于獲得認定的蘇州市海外離岸創新中心,給予聯動支持最高100萬元。
第十二條?蘇州清華創新引領行動專項
(一)支持范圍
圍繞我市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和創新型領軍企業的重大技術需求,支持科技型企業與清華大學聯合開展卡脖子技術協同攻關。
(二)支持方式
按照《蘇州市人民政府清華大學深化戰略合作協議》及相關細則要求,對新一輪蘇州清華創新引領行動專項給予聯動支持。
第十三條?技術轉移體系
(一)支持范圍
1.支持吸納科技成果的企業、科技成果輸出單位在昆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2.重點培育一批技術經紀(經理)人、技術轉移機構等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方,推動我市企業與境內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促成校企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協議。
(二)支持方式
1.對獲得蘇州認定的技術轉移輸出方、吸納方給予最高50萬元聯動支持。
2.對技術經紀(經理)人等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方,促成校企合作的,按照每個項目企業實際支付交易額的3%給予后補助;獲得蘇州認定的按照要求給予聯動支持。同一年度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方資助額度最高50萬元。
第十四條?科技服務機構
(一)支持范圍
1.支持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鼓勵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供需雙方開展合作。
2.支持我市培育發展研發設計、信息技術服務、科技評估、檢驗檢測認證等科技中介服務平臺和機構。
(二)支持方式
1.根據使用績效、服務績效給予使用方、服務方最高50萬元聯動支持。
2.根據科技服務機構服務成效給予最高200萬元聯動支持。
第十五條?科技創業孵化載體
(一)支持范圍
支持專業運營管理團隊在昆山建設運營專業化、品牌化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鼓勵載體引育雙創人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培育企業、上市企業等創新型企業。
(二)支持方式
1.對首次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的,按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認定獎勵;首次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認定獎勵;對首次獲得省級及以上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的,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認定獎勵。
2.經昆山市級及以上認定(備案)的各類科技創業孵化載體,正常運營且績效評價合格的,按績效給予獎勵,單個載體運營機構一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具體獎勵內容如下:
(1)載體內企業獲評各級各類雙創人才項目,按項目級別,國家級、省級、蘇州市級、昆山市級分別給予載體運營機構每個項目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
(2)載體內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每認定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載體內企業再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每認定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1萬元獎勵;載體從昆山市外區域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完成注冊地變更,按每引進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
(3)載體內企業入選蘇州市瞪羚計劃入庫企業、江蘇省瞪羚企業,按照每入選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2萬元獎勵;
(4)載體內企業入選蘇州市“獨角獸”培育企業、江蘇省潛在獨角獸企業、江蘇省獨角獸企業,按照每入選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5萬元獎勵;
(5)載體內企業在我市成功上市,按照每上市一家,給予載體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
3.對獲得蘇州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備案后補助的,按蘇州要求比例給予聯動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蘇州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績效補助的,按蘇州要求比例給予聯動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科技保險、科技貸款
(一)支持范圍
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創新,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企業創新創業風險和融資成本。
(二)支持方式
1.對高新技術企業購買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最高按照上年度保單保費額度的50%給予保費補貼,單戶企業單個年度保費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昆科貸”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按最高5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單個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保費補貼和貸款貼息項目采取后補助方式,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實施總額限制。
第十七條?昆山—上海科技創新券
(一)支持范圍
1.支持我市企業向上海高校、科研院所、相關科技平臺購買科技服務,加速推進創新券在長三角地區的“互通互兌”進程。
2.創新券服務范圍包括:成果(專利)管理、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競爭情報分析、技術評價、概念驗證、成果熟化、技術轉移、科技金融、人才培訓、創新創業等十一大類。
(二)支持方式
1.審核通過的項目可最高按照合同金額的20%使用昆山—上海創新券,并按實際支付比例予以兌付(《昆山—上海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每家企業每年申領創新券額度最高300萬元,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八條?江蘇省科技創新券
(一)支持范圍
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申報江蘇省科技創新券,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激發創新活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
(二)支持方式
1.對符合江蘇省科技創新券兌付要求的企業,給予相應聯動支持。
2.每家企業每年在昆申領額度最高10萬元。
第十九條?附則
項目和資金的管理按照《昆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昆科字〔2021〕50號)《關于支持產業創新集群建設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昆政辦發〔2022〕79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涉及聯動支持的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執行。企事業單位申報同一類型項目,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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